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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蛙鳖等特种水产养殖违法违规用药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3-11-17 17:22  【字体:  】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巩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成果,根据监督抽查和风险评估数据分析,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蛙鳖鳅鳝养殖违法违规用药风险隐患排查,筑牢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屏障。现将《湖南省蛙鳖鳅鳝养殖违法违规用药风险隐患排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湖南省蛙鳖鳅鳝养殖违法违规用药风险隐患排查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成果,根据监督抽查和风险评估数据分析,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蛙鳖鳅鳝养殖违法违规用药风险隐患排查,筑牢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屏障。具体方案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3年11月至12月。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省内蛙鳖鳅鳝养殖场(户)在养殖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用药问题,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坚决打击和惩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药行为。通过排查扫除隐患,促进全省蛙鳖鳅鳝养殖产品合格率稳步提升。

三、排查内容

一是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逐场逐户开展蛙鳖鳅鳝养殖生产排查,摸清辖区内养殖场(户)数量、规模等,并填报《2023年湖南省蛙鳖鳅鳝养殖场信息统计表》(附件1),于12月上旬报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排查养殖生产者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通过对比检查用药和销售记录,若发现存在养殖者销售尚在休药期蛙鳖鳅鳝产品,使用禁(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移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查处。排查养殖用投入品使用情况,对养殖者使用白名单之外投入品的,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及时发布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警示信息公示。

二是开展蛙鳖鳅鳝产地兽药残留监测。11月至12月,各市州要继续开展蛙鳖鳅鳝产品产地兽药残留监测,抽检养殖场(户)按照随机原则每市州风险监测抽样10-20批次。我厅将组织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赴各地随机抽取。12月中旬,各市州要将蛙鳖鳅鳝全年抽检情况报测试中心汇总分析(附件2)。抽检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或移交,并于年底向我厅反馈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对检出有不遵守休药期规定行为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跟踪检测,合格后才允许出场销售;对未建立真实完整生产记录行为的,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监督其完善生产记录。本次抽检主要指标包括:孔雀石绿、氯霉素、地西泮、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氟喹诺酮类(洛美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氧氟沙星、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等。

三是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和蛙鳖鳅鳝产品溯源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强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督促蛙鳖鳅鳝生产主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生产记录等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要鼓励蛙鳖鳅鳝养殖者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把好质量关、安全关。要督促蛙鳖鳅鳝生产主体进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及时记录填报相关生产情况,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码),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生产全过程可追溯。

四、组织领导

省农业农村厅成立风险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厅长任组长,成员由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厅渔业渔政管理处、省水产科学研究所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风险隐患排查。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组成工作班子,确保风险排查隐患顺利推进。

2.严格依法依规,督促整改落实。对抽检过程中发现的养殖场(户)违法违规使用禁用及限用药物的问题,各地要做好调查取证、原因分析等工作,并将问题线索移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处理。

3.强化社会监督,做好信息公开。各地要通过官方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公开征集问题线索,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水产养殖中的违法违规用药行为。要通过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公布有关问题整改信息、风险排查进展情况,努力营造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联系人:王颂华,13973123752;邮箱:342709442@qq.com。

附件:1.2023年湖南省蛙鳖鳅鳝养殖场信息统计表

      2.2023年湖南省蛙鳖鳅鳝养殖违法违规用药风险隐患排查监测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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