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 2022-06-06 11:19  【字体:  】

湘农发〔202232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20299号)和《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司发〔202113)要求,结合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2510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 -金年会金字招牌信誉至上入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司发〔202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接受同级司法行政、财政部门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和本规定明确的配发范围、标准、技术规范等,在预算定额标准以内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扩大着装范围,不得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式样,不得提高配发标准。

第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做好经费保障衔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管理,列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六条 为维护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统一性、严肃性,提高配发工作效率,由省农业农村厅集中统一采购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需制式服装和标志,并签订采购总合同,全省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与中标人签订分合同并组织付款。

第二章配发范围

第七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中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且直接面向执法相对人开展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可以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其他人员不予配发。

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范围应当与本单位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等相衔接。

第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单位配发人员名册,包括配发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职务、行政执法证号等,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确定本单位配发人员名册时,应当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按照三定规定和配发范围,从严审核确定可以配发的内设或所属执法机构和具体配发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确保配发人员直接面向执法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能。严格区分一线执法人员与行政办公、人事财务等内勤人员,切实保障一线执法人员着装。

第三章配发种类

第十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统一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亚热区气候区域标准和省司法厅、财政厅同意增加配发的种,确定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种类和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种类和标准配发:

(一)帽类

1.大檐帽、大檐凉帽(女士为卷檐帽、卷檐凉帽)。

首次男士发大檐帽1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1顶、卷檐凉帽1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

2.布面栽绒防寒帽。各地视情况据实配备,首次发布面栽绒防寒帽1顶,使用年限6年,期满换发1顶。

(二)服装类

1.常服(含上衣、裤子、衬衣)。

首次发常服1套(含衬衣2件),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套。

2.执勤服(春秋、冬执勤服,含上衣、裤子)。

首次发春秋执勤服2套、冬执勤服1套,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春秋执勤服1套、冬执勤服1套。

3.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

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3件。

4.单裤、裙子。

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裙子共2条,款式自选,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单裤、裙子共2条。

5.防寒服(短款)。各地视情况据实配备,首次发防寒服(短款)1件,使用年限8年,期满换发1件。

(三)鞋类

1.单皮鞋。

首次发单皮鞋1双,使用年限2年,期满换发1双。

2.皮凉鞋。

首次发皮凉鞋1双,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双。

3.棉皮鞋。各地视情况据实配备,首次发棉皮鞋1双,使用年限4年,期满换发1双。

(四)标志类

1.帽徽。

男士发大帽徽2枚,女士发大帽徽1枚、小帽徽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2.臂章。

首次发臂章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3.肩章。

首次发硬肩章、软肩章、套式肩章各2副,损坏后交旧领新。

4.胸徽。

首次发硬、软胸徽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5.胸号。

首次发硬、软胸号各2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6.领带。

首次发领带1条,损坏后交旧领新。

7.腰带。

首次发腰带2条,使用年限3年,期满换发1条。

第四章配发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明确的制式服装和标志种类进行配发。

第十三条 首次配发次年起,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明确的种类和标准,根据着装人员申请换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第十四条 个人年度定额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明确的配发种类、数量、使用年限、预算定额标准确定,包括分年度定额和年度平均定额两种,具体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制式服装和标志的使用监督,督促已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时规范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亮证执法,严肃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重大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保持服装干净整洁。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类别制式服装不得混穿。两名及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同时在同一场所执法,原则上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制式服装。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佩戴位置要求准确、端正。不得同时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第十八条 着装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配发的制式服装和标志,不得将制式服装和标志赠送、出租、出借或者出售给他人。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规范胸号标志管理,确保着装人员的胸号与行政执法证件编号一致。

着装人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胸号的,应由所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 制式服装和标志丢失、污损等影响正常执法工作的,由着装人员向配发单位申请按程序予以补发。因开展执法工作导致的,补发费用由单位负担;因个人原因导致的,补发费用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的,应当向配发单位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行政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向配发单位交回所有标志。

交回的制式服装和废旧标志由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置。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预算编制、执行以及政府采购等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制式服装和标志的配发、使用以及胸号的分配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由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政府采购;

(二)违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规定;

(三)违反《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范围、超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

(二)擅自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式样;

(三)未按规定将配发种类与名单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或司法行政部门作出不予同意配发的意见后仍进行配发;

(四)违反《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有关个人违反《管理办法》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有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主选配时弄虚作假,超出实际工作需要;

(二)擅自赠送、出租、出借、出售制式服装和标志;

(三)不按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仪容仪表不严肃,屡犯不改;

(四)违反《管理办法》和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不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确定的范围、标准进行采购的,由省农业农村厅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财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具体管理规定和首次配发工作方案,规范制作采购、配发领用、档案管理等行为明确着装时段、着装场景、着装规范、着装要求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理等内容,严格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良好形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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